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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有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20-07-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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