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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赔偿纠纷实施报复一男子毁车泄愤领刑

发布日期:2020-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周美强因与他人在赔偿问题上存在纠纷,将怨气撒到他人车上,将车砸坏。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周美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周美强认为被害人张宝新修路占用其山岭,双方因赔偿问题存在纠纷。2013年10月23日下午15时许,周美强手持铁管和刀具来到浦北县X村委会的张宝新承包的山林欲找张宝新,没有找到张宝新,发现张宝新的一辆长城牌皮卡车停放在山林内,于是便持铁管、刀具对该辆皮卡车进行打砸和踩踏,并用刀将该车的三个轮胎刺破,造成该辆皮卡车的玻璃、引擎盖、仪表盘、车顶、轮胎等部位严重损坏。经鉴定,被故意毁坏的皮卡车价值人民币12073元。被告人周美强被传唤于2013年11月20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在庭审前,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周美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宝新达成了调解协议,已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宝新经济损失共款人民币12073元,得到了张宝新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美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美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宝新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张宝新的经济损失,得到张宝新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可酌情从轻处罚。故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从轻处罚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没有过错。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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