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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东及妻子房产证骗取购房款23万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0-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男子伪造妻子及出租人的房产证,骗取他人购房款23万元后挥霍一空。法院审结本案,裁定维持原判,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黎明生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1年8月份,黎明生伪造了其租住章贡区X路一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害人曾小华借钱,曾小华要黎明生用固定资产来抵押,黎明生便拿出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并称愿意以1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曾小华,黎明生还带曾小华到其租住房查看。看房后,二人商定于同年12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并签订了购房协议。曾小华支付给黎明生人民币10万元,黎明生写了张收条给曾小华,所得赃款被黎明生投资生意亏空。

2012年2月份,黎明生在其妻子欧阳琴不同意的情况下,意图将欧阳琴婚前购得赣州市开发区客家大道一车库卖给被害人林芳菲。黎明生带林芳菲看完车库后,商定以10万元价格转让。同年2月16日,林芳菲付了5万元定金给黎明生,后黎明生根据欧阳琴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伪造了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同年2月22日,黎明生唆使一名女子冒充其妻子欧阳琴,要求林芳菲支付剩下的5万元车库款,并且再向林芳菲借款3万元。林芳菲同意后,由冒充欧阳琴的女子写了张8万元的收条给林芳菲,并将假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林芳菲,假称当日下午办理过户手续。黎明生收到林芳菲的钱后,骗其妻子欧阳琴欠了赌债,与欧阳琴一起前往深圳,并关掉手机从而与外界断绝联系,将所骗得的赃款挥霍一空。林芳菲因联系不到黎明生和欧阳琴,便起诉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明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他人房产证,将他人所有的房屋卖给第三人,骗得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黎明生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黎明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黎明生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根据黎明生犯罪数额巨大,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所处刑罚属罪刑相当,并无不当。于是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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