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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破坏军人婚姻罪?

发布日期:2020-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行为。所谓“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人。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

  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现役军人妻子的,应当按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实际掌握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权力,企业领导利用其负责人事调动、工资分配的权力等等。

  2.行为人必须使用胁迫手段。这里所说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对现役军人的妻子施以威胁、恫吓,迫使现役军人的妻子就范,不敢抗拒的,如以辞退、开除、经济处罚相威胁;以揭发现役军人的妻子的隐私相威胁;利用现役军人的妻子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使其同意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行为人****的对象只能是现役军人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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