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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拘禁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20-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

  2、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

  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3、非法拘禁罪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竞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表现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务罪的情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为“告诉的才处理”,而非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定,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竞合关系时,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分析: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告发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告诉而分别处理:

  其一,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告诉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

  其二,如果当事人未告诉的,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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