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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付款后却没有收到货,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赔偿?

发布日期:202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消费者在网上下单购物并预先支付了货款,商家应该遵守其承诺的发货时间,及时发货。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买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卖家没有按约定交付货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买家可以要求卖家返还货款并承担给其造成的损失。对于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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