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抓赌跳河溺亡 家属告警方索赔193万
发布日期:2020-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民警并无过失,驳回尹某家人的上诉。
赌博被查跳河逃跑
2014年4月14日,浦东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辖区内某地正在进行赌博,所属某派出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抓赌。当日22时许,由民警带领社保队员,对搭建在农田中的一处塑料大棚赌博的现场进行查赌。抓赌过程中,参赌人员尹某跳河逃跑,后溺水身亡。
尹某的家人认为警方在抓赌过程中有失误,没有立即对尹某进行施救,并将警方告上了法庭,索赔193万余元。
警方称,尹某在公安查赌过程中跳河逃跑,当发现其有危险时,立即有两人跳入河中救助。尹某被救上岸后,执法民警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对其实施人工呼吸等措施,直至120急救车到达,并不存在尹某家人所称的执法人员不施救的行政不作为。
一审法院驳回了尹某家人的所有诉求。而尹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
一中院维持原判
作为被上诉人,公安浦东分局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参赌人员周某、参与施救尹某的社保队员张某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几人相互印证如下事实:民警于2014年 4月14日,前往某镇某村查处赌博行为,其间尹某跳河逃跑。现场协助被上诉人执法的两名社保队员发现尹某有溺水危险,遂跳入河中实施救助,尹某被救上岸后,社保人员轮流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时,尹某已失去生命体征。
据此,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尹某处于溺水危险时,已履行了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上诉人尹某家人提出确认被上诉人不施救尹某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由被上诉人对其进行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无误,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尹某家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尹某家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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