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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失事引巨额保险理赔纠纷

发布日期:2020-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2月,一架麦道直升机在飞往长江口锚地作业时发生机毁人亡事故,由此引发直升机所有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巨额保险理赔纠纷。此案后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华安财保广东公司向华融公司赔付保险金3400万元。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3月,华融公司将该公司所有的一架麦道直升机租赁给广东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使用。2004年,通用航空公司为该直升机向华安保险公司广东公司投保,保险范围包括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法定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4年12月3起,为期一年;保险金额6900万元。

  2005年2月10日,该架直升机在飞往长江口锚地作业时失事,造成机上4人中2人死亡,1人失踪。两天后,华融公司和通用航空公司联名向华安保险提交“预付赔款报告”,告知出险事故情况,申请预付赔款300万元。同月16日,华融公司向华安保险发出“关于要求对失事直升机进行理赔的函”。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华安保险陆续向华融公司作出2100万元赔偿,向通用航空公司赔付400万元,但此后却以未获得对方提供的保险单原件、民航总局的事故鉴定结论等材料为由不再对剩余款项作支付。

  2007年7月18日,民航华东局向通用航空公司印发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事故是飞机制造缺陷所致。华融公司遂以调查报告复印件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2005年的事故造成飞机全损,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5500万元机身险赔款义务。由于保险公司先前已作出2100万元赔偿,故还应赔付3400万元。

  华安保险对此辩称,华融公司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作为全额赔款的依据。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争议的调查报告是民航华东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批复同意下作出的事故原因正式调查结论。现已查明事故原因为飞机制造缺陷,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向华融公司作出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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