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质量的责任问题
发布日期:2020-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6年8月,曹某、朱某将其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菏泽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转让给李某某,转让价为人民币66万元。同时,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留尾款5万元整,待交房后一次性付清。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售方保证房屋完好无损。待交房时,李某某以曹某、朱某签订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阳台边的地板存在严重渗水并导致地板霉烂的事实、所交付的房屋内存在多次的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拒不支付剩余5万元整尾款。之后,李某某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其要求曹某、朱某赔偿整个房屋的地板重装损失,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
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曹某、朱某赔偿损失5000元;驳回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焦点】:二手房买卖中,出售方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房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解答】: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解答,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本案中,曹某、朱某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了阳台边存在严重渗水并导致地板霉烂的事实,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某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明知该房屋系二手房,其对房屋内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况且,除隐瞒的地板霉烂事实外,该房屋本身固有的一些质量瑕疵,李某某也无证据能证明曹某、朱某在出售房屋时是明知该瑕疵的,故曹某、朱某不应承担其余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一审、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事实,才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如何破解复杂房产纠纷
- 全款买房却因开发商抵押办不了证?买房人该咋办?
- 签完购房合同,房子就属于自己了吗?
- 房产共有分割判决书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当事人可否申请造价鉴定?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疑难复杂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委托人要回拖欠的租金
- 父亲把工抵房屋赠与给儿子 法院能执行该房产吗?
- 以对方财产保全申请不当为由请求损失赔偿,法院如何认定?
- 房屋超出保修期,开发商是否担责
- 不动产律师查询需要哪些材料
-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使用,合同效力及租金如何认定?
- 法院可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
- 借名买房之案例透析
- 业主电动车在小区车库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热门文章
- 超过诉讼时效,买房人能否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 商品房交房时出现的常见问题及如何维权
- 物业管理纠纷常见案例解析
- 农村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怎么解决啊(泰安律师介绍)
- 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 工业用地的厂房是否可以买卖
- 开发商一房二卖法律责任分析
- 物权法中不动产一物二卖的权属确定
- 离婚后,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可否要求法院按协议归一方所有
- 经典案例:傅某某两姐妹诉其父母和龚某某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损失赔偿判决书
- 中介不退押金怎么办,中介不退押金找谁解决
- 农村宅基地房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二审采纳律师观点依法改判
- 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腾退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