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护师状告“娘家”案发回重审
发布日期:2020-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4年9月,在兰大一院担任主管护师的赵某因面部出现不明肿物,不断增大且出现瘙痒而入住该院肿瘤科治疗。术前临床诊断为“腮腺混合瘤”。当年10月,赵某接受全麻手术。手术中,医生发现是“神经鞘瘤”,但却未告知赵某家属这一新发现和手术可能造成的神经损伤以及并发症,而是选择继续手术。术后第三天,赵某就出现了不完全性面瘫,继而出现了额头没有皱纹、眼睛不能闭合、不能眨眼、流泪、疼痛及口、鼻歪斜等症状。严重的病患使得赵某不得不提前退休。事后,赵某认为院方的治疗有问题,并进行了多年的申诉,但一直没有成功。
赵某认为,院方在手术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实施注意义务,在患者、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按一般手术方式,一般器械完成手术全过程,以至于给自己造成损害,院方应承担完全责任。为此,赵某在商谈10年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将兰大一院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0.5万元。
兰州中院受理此案后,应赵某要求对“院方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委托司法鉴定。经省高院法医室鉴定认为“医疗行为中违反诊疗常规、存在明显过错”,鉴定结论为“赵某面部神经损伤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兰大一院不服此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但鉴定部门没有受理。2007年,经两家鉴定机构鉴定,赵某的伤情均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医院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该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这一过错与赵某面部神经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今年2月,兰州中院作出兰大一院赔偿赵某13万元的一审判决。接到判决后,赵某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今年10月,省高院下发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据悉,兰州中院近期将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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