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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的事故处理

发布日期:2020-03-20    作者:王亚玲律师

由滴滴出行平台约到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关于网约平台究竟是否担责的争论频见报端。
  2016年3月5日,北京市的郭女士海淀区小营西路与毛纺路交叉口,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于先生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小型客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原告受伤和自行车损坏。于先生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为“滴滴快车”,该车辆肇事时,正在从事滴滴快车载客服务过程中。
  2016年11月20日,郑州市民小刘使用“滴滴出行”软件叫了一辆顺风车后,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车窗受伤,后被诊断为脑震荡、皮下血肿、急性应激障碍。
  2017年2月23日,陕西女孩小美乘坐滴滴顺风车后,喝了司机给的饮料后昏迷,次日醒来发现自己身在宾馆且衣衫不整。目前,司机涉嫌强奸被刑拘,另一人在逃。
  在郑州市民小刘案件中,“滴滴出行”的提供者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方答辩称,顺风车是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顺风车平台只是提供居间服务,不是承运服务,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有侵权方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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