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获双重赔偿
丁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家属还能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获得工伤赔偿?9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判决丁某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赔偿金共计157121元,并自2009年7月起每月支付丁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元。
该案的判决意味着,丁某家属依法获得了双重赔偿。据了解,在我省法院审理的工伤纠纷案件中,确认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形并不多见。去年6月3日,丁某在下班途中,开着摩托车与钢月公司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丁某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7月10日,丁某的母亲和儿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认为,双方均为机动车,在事故中均有违法行为,按同等责任处理。据了解,这辆重型半挂车比较特殊,办了两个交强险,前面牵引车一个 后面挂车一个,最高赔付限额是24.4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2万元,钢月公司赔偿107129元。
两个月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丁某死亡认定为工伤。今年2月2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丁某所在单位向丁某的母亲和儿子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共计157121元,并自2009年7月起按月支付张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元/月。
丁某所在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在今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丁某不构成工伤,即使构成工伤,他的死亡损失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构成工伤,丁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丁某所在单位主张丁某家属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最高法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 余某甲邓某甲邓某乙余某乙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孙某某罗某刘某与曾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
-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 交通事故中行人、电动车负全责,还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吗?
- 车辆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又没交强险,车主要赔吗?
- 最高院典型案例: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可以多次使用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何要求赔偿损失?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