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立功的适用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立功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毒品犯罪集体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等,由于他们掌握许多从犯、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信息,被抓获后能够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从犯、马仔,从而构成立功甚至是重大立功。而从犯、马仔则恰恰相反,很难有立功机会。如果是立功就从轻处罚,那么从犯、马仔被适用死刑的可能性就会比毒枭、主犯大得多,这与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相悖。刑事辩护律师在考虑这一问题时,应与司法实践为指导,掌握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即决定立功从宽主要看立功是否足以抵罪,适用刑罚时应特别注意毒品共同犯罪人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不能只考虑立功从宽,而使共同犯罪人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明显失衡;也不能出现主犯量刑轻于从犯量刑的现象。
一、对于毒枭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从严掌握:
1、如果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
2、如果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马仔,功不以抵罪,或者对其从轻处罚后全案或与之相关联的案件的处罚明显不平衡、不公平的,不应从轻处罚;
4、如果是从犯、马仔立功,特别是他们协助抓获毒枭、主犯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应该更大;5、罪行极其严重的,即使有重大立功,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罚。例如2009年“6.26”禁毒日发布的汪锡林、芦岗、周真军案,三被告人走私、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300多公斤,尽管其中二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均被核准死刑。
二、亲属代立功的问题。亲属代立功,是指毒品犯罪被告人的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因刑法规定的立功主体是犯罪人,除犯罪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包括犯罪人的亲属,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所以亲属代立功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不能成为毒品犯罪人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虽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但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亲属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后告知被告人,或同监犯将本人或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有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属实,虽可以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的幅度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
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者非法途径传递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通过律师、看守人员方法传递他人犯罪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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