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56年8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小学肄业文化,个体废品回收,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晓波、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体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晓波、肖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车先后三十次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80个,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2019年3月1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2019年3月5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3、2019年3月6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4、2019年3月12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5、2019年3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6、2019年3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7、2019年3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8、2019年3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9、2019年3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0、2019年3月27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11、2019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2、2019年4月9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3、2019年4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4、2019年4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5、2019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6、2019年4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7、2019年4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8、2019年4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19、2019年5月4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20、2019年5月5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1、2019年5月8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2、2019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3、2019年5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24、2019年5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5、2019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26、2019年5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7、2019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28、2019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9、2019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30、2019年6月9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被当场抓获。涉案的塑料托盘系青岛优胜必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从韩国进口,出厂原价31.69美元,约合人民币215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8),但加进口运费、进口关税、增值税、国内通关及相关码头费用及至仓库运费等最低总价合计为310元/张,被告人郑某某对外销赃一般为20元每张,旧的17元每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3、被告人之前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车先后三十次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80个,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2019年3月1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2019年3月5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3、2019年3月6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4、2019年3月12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5、2019年3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6、2019年3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7、2019年3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8、2019年3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9、2019年3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0、2019年3月27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11、2019年3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2、2019年4月9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3、2019年4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4、2019年4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5、2019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6、2019年4月16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7、2019年4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18、2019年4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19、2019年5月4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20、2019年5月5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1、2019年5月8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2、2019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3、2019年5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24、2019年5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5、2019年5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26、2019年5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7、2019年5月25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2个;28、2019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29、2019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30、2019年6月9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储平台处,盗窃塑料托盘3个被当场抓获。
同时查明,本案中涉案被盗物品塑料托盘,因提出机关提供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做出价格认证。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案扣押了三轮车一辆、塑料托盘三个。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郑某某系偶犯,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某并非偶然性犯罪,盗窃次数多达三十次,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大,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郑某某最后一笔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塑料托盘三个,依法发还给某某国际物流公司;扣押的三轮车一辆,依法发还给被告人郑某某(由扣押机关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栾冲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杨好丽书记员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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