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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性骚扰,我国现状只能用亮着黄灯来形容

发布日期:2020-03-10    作者:周哲律师

如果你也曾受到性骚扰或侵犯,请回复“me too(我也是)”。
        这是去年10月好莱坞金牌制作人哈维·温斯坦被曝对多名女星性侵后,美国演员艾丽莎·米兰诺发布的一条推特,呼吁所有曾遭受性侵犯的女性,挺身而出说出惨痛经历,并在社交媒体贴文附上标签,藉此唤起社会关注。 
        刘强东的性侵案因涉嫌强奸加之名人效应,才得以广泛关注,鲁山未成年人强奸案,因程序违法并大肆邀功宣扬被顶上杠头,滴滴两年内发生十多次强奸事件也因最终付出生命代价而遭到整肃。如果没有这些特殊条件,真正暴露在公众视野下的强奸案少之又少。强奸案尚且如此,那么相比之下情节更轻的性骚扰呢? 
        不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性骚扰都屡见不鲜。世界卫生组织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全球范围内每5名女性中有1名在18岁之前受到过性侵犯。

我们不妨看看最近的一些社会热点新闻: 
        9月15日,西安女大学生小刘称在公交车上遭到猥亵,虽然后来警方澄清并不存在猥亵行为,只是腰带坏了、拉链开了引起的一场误会,但带给小刘的伤害却是客观存在的。 
        9月16日,北京马拉松一参赛者在跑步时,突然伸手摸向了路边加油的女孩,事后脸上还面带微笑。事后,这位选手向媒体解释自己当时只想击掌,并非故意“袭胸”。 
        除此之外,近几个月来,不少高校教授、公益名人、媒体人以及知名企业家等,也纷纷被卷入性骚扰事件中。如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央视名嘴朱军性骚扰事件,也只是网传内部处理。当局对此类事件并没有要严惩或者增强保护的态度。

性骚扰,一个沉重的话题! 
        由于性骚扰多是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之中或者权力不对等的个体之间,造成了性骚扰认定、取证、举证的极大难度。 
        再加之性侵犯对身体部位和具体行为有非常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是性骚扰却没有,性骚扰一般只属于民事行为,并非刑事犯罪,量刑也有很大难度。 
        王尔德曾说过:生活的一切都和性有关,除了性本身。性关乎权力。

什么是性骚扰? 
        性骚扰最早由美国法学家凯瑟琳·麦金侬在1974年提出,她将性骚扰概括为“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 
        1976年,性骚扰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首次得到了司法确认。 
        一般来说,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被接受的注意力,或带有性意识的接触。也就是说,若某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近,便可以说是性骚扰。
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以下几种: 
        1、身体的接触。例如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 
        2、言语的接触。例如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妇女的性生活,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 
        3、非言语的行为。例如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等。 
        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胁的行为。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这种类型的性骚扰在职场上的上下属之间常发生。

反性骚扰,靠道德还是靠法律? 
        大多数性骚扰现象,因其严重性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猥亵、强奸等性侵行为的标准,它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作恶。 
        综观各国反性骚扰的立法模式,可分为两大体系:一是将性骚扰定性为性别歧视,在反歧视法或公平就业法律体制范围内进行法律调整,责任以雇主承担为主;二是把性骚扰视为一种民事侵权,认为性骚扰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权,责任人是侵权人。 
        目前,在我国没有关于性骚扰的专门立法,国家层面的立法仅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直接提到了‘性骚扰’三个字,其他的则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当中。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增加规定“禁止性骚扰”。此次修法是建立中国性骚扰法律规范体系的开端,但其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 
        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但这些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性骚扰行为并不适用,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更难以有效惩处。 
        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民法典人格权编部分拟加入禁止性骚扰的有关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法学专家认为,如果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性骚扰作出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将极大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在加强人格权保护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性骚扰难以进入法律程序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查询,全国每年涉及性骚扰的案件仅为20至50起。然而,根据联合国妇女署统计的数据,全球有35%的女性都曾经历过身体或性暴力。两项数据几乎是天壤之别! 
        更令人咂舌的是,大多数案件为男性员工被投诉实施性骚扰后,遭原公司辞退,而与原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或者女性遭遇性骚扰后,男性好友或丈夫为其出头打伤了性骚扰加害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纠纷;再或者男性原告因被人指控实施性骚扰而个人名誉受损,因而提起名誉权诉讼。 
        由性骚扰受害人提起的诉讼仅有几例,判决结果也大多认定为性骚扰依据不足。 
        由于性骚扰多是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之中,大多数情况仅有骚扰者和被骚扰者在现场。而且由于事发突然,被骚扰者通常没有思想准备,无法及时获取相关的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被骚扰者全面充分举证性骚扰事实存在较大的难度。 
        加之由于性骚扰案件的特殊性,性骚扰受害人遭受的更多的是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相对于财产损害来说,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不好举证,难以量化。目前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机制也并不完备,量刑和赔偿责任的界定都有很大难度。法律工具的欠缺,也是许多性骚扰受害人不愿意选择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的原因。 
        许多法学家也建议我国的性骚扰立法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做法,例如美国和日本等一些性骚扰法律机制较为完备的国家。 
        在美国,专门处理性骚扰纠纷的行政机构是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根据1964年美国《民权法》所创设的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处理性骚扰纠纷是该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 
        日本政府颁布的《迷惑防止条例》第8条规定,性骚扰初犯要被处以半年监禁或50万日元(约3万元人民币)罚款;如果带有暴力胁迫的话,将被判处半年到10年监禁。

现实困境重重,遭到性骚扰该如何有效维权? 
首先,坚定而明确地说“不”! 
        之所以必须明确拒绝,是因为从法律角度讲,“违背受害者意愿”是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必要条件。此外,从保护自己的角度出发,不拒绝无疑会给骚扰者一个错误的信号:你默认,你软弱可欺,进而变本加厉地继续实施骚扰行为。
及时取证,保存所有证据 
        对性骚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进行记录,并且要附有准确的细节,事发地点有监控的,及时联系警方调取。受到伤害后,应当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并视具体情况接受相关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医治精神创伤,保留医疗诊断记录。证据的固定保留对日后的刑事控告或者民事诉讼都至关重要。
向公安机关报案 
        性骚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至少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可以及时拨打110报警,要求对骚扰者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向妇联等社会维权机构投诉 
        向妇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等投诉,还可以向民间社团求助,获得他们的支持,出面协调处理,或支持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掌握相关骚扰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骚扰者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
1、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被告被判赔礼道歉 
        2003年10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这被认为是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2、北京首例性骚扰案:起诉反诉均被驳回 
        2003年11月,北京首例性骚扰案,方正女员工雷曼诉上司焦斌案。海淀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其有性骚扰行为,驳回了雷曼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也驳回了焦斌反诉雷曼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雷曼和焦斌各支付80元诉讼费。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归属于名誉权范畴。
3、厦门大学博导性骚扰女学生事件: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2014年10月,在考古学博导性骚扰案爆发三个月后,厦门大学终于向外界公告,“经查明,吴春明与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属实。该行为严重违背作为一名教师应有的基本职业道德和操守……决定给予吴春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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