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报案地
发布日期:2020-02-28 作者:张学增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一、网络犯罪的犯罪结果地
网络犯罪的结果地包括:被侵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上述这些地点均为网络犯罪结果地。
二、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地
现在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犯罪频发,与这些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的地点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这些与网络犯罪有直接关联的地点都是网络犯罪行为地。
三、在财产型的网络犯罪中,犯罪地还包括犯罪行为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利用网络对不特定人员实施的财产犯罪,被害人财产损失地也是犯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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