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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梁刚减刑案

发布日期:202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罪犯梁刚,男,自1997年以来,积极参加以梁胜利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效仿梁胜利,组织了以其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死一人;参与敲诈勒索八起,敲诈财物、现金价值人民币42350元;参与寻衅滋事一起;参与非法拘禁一起;非法持有枪支七支;侵占一起,价值16000元。系主犯。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刚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侵占罪等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该犯的刑事判决。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以梁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一年。

  开封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五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二)裁判结果

  开封中院认为,罪犯梁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虽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数罪,且系主犯,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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