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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行为的定罪量刑

发布日期:2020-02-20    作者:杜凯律师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行为的定罪量刑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和赃物,不能定抢劫罪。要根据其客观犯罪行为定寻衅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的规定,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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