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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案,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0-02-03    作者:胡钦副主任律师

在律师的刑事辩护帮助下,广西武鸣县公安机关2017年12月15日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黄某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黄某于当天释放。

办案经过:
        2017年11月中旬,被害人陆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说犯罪嫌疑人黄某非法拘禁他。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组织警力,在短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黄某传唤到公安局询问。 
        2017年11月下旬,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将犯罪嫌疑人黄某关押在广西武鸣县看守所。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第一时间赶到广西武鸣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黄某。在与犯罪嫌疑人黄某的会见过程中,律师以多年办案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理论造诣认为该案虽然表面上看似乎比较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但实际上并没有构成社会危害性,况且犯罪嫌疑人黄某并没有实际参与犯罪。 
        于是在第一次会见结束后,胡钦律师立即前往广西武鸣县公安局联系主办人,提交辩护观点: 
        1、首先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但是本案中,受害人并没有收到任何伤害,而且在“拘禁”的时候,受害人并没有丧失自由,受害人还可以打电话,四处走动。 
        2、犯罪嫌疑人黄某没有犯罪意图。本案的起因是因为受害人陆某之前欠另一位犯罪嫌疑人李某300万,李某一直在追着陆某讨债,但是陆某是有意回避黄某,手机不接,人也到处跑,好不容易那一天李某堵着陆某,所以发生了类似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在李某“拘禁”陆某之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接到李某的电话来到“拘禁地”与陆某对账,因为这300万元是通过黄某的账户转出去的,所有的账目都由黄某保管着。所以说黄某从一开始就没有犯罪的主观意识,黄某是“李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中途”加入的,并没有与李某有共谋的犯罪事实。 
        3、整个案件中,黄某实施的行为是与陆某对账,并不是限制陆某的人身自由,黄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虽然黄某也参与到案件中,但犯罪嫌疑人黄某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最终,广西武鸣县公安局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黄某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黄某于当天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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