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红、路喜功侵犯著作权案
发布日期:2020-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志红、路喜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因该案中大部分书籍尚未售出,被告人胡志红、路喜功的该部分犯罪行为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路喜功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志红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路喜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作案工具黑色A590联想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涉案的6083册盗版书籍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二被告人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二被告人申请撤回上诉,经裁定准许,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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