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旭、赵思博、吴红波、刘辉、冉应祥假冒注册商标案
发布日期:2020-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旭、赵思博、吴红波、刘辉、冉应祥伙同高丁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赵思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吴红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刘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冉应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随案赃款十万元依法发还成都市双鹏药业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一万二千五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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