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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理解

发布日期:2020-01-20    作者:张学增律师

律师在辩护时经常会遇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理解与运用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认为:对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定罪量刑时,各类证据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排除,形成一个互相补充、互相印证、完整、缜密的证据锁链,能够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口供作为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其“证据之王”的地位虽然被一再消弱,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被广泛认可。那么,在没有口供或者只有口供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就要求法官摆脱对口供的高度依赖性,不轻信口供,更多地分析其他证据。如果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仍然可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律师应当掌握的法官把握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所遵循的原则: 
        一、不能仅凭言词证据,尤其是不能仅凭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认定犯罪事实。 
        基于作证主体的利害性关系和言词来源的特点,决定了同案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往往具有易变形、主观性等缺点。如果仅凭同案被告人供述定案,就会使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极不扎实,容易因同案被告人供述的改变而改变。尤其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更不能仅凭同案被告人供述予以定案,必须有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来直接保障和补强同案被告人供述的证明力,以保证证明结论的排他性。 
        二、严格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尤其要严格排除同案被告人的非法言词证据,确保同案被告人供述不是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的情况下取得的,同时,必须排除同案被告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这不仅仅为了正当程序,更是保障人权的要求,是为了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真实性。 
        三、各类证据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排除,形成一个互相补充、相互印证、完整、缜密的证据锁链,能够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上述法官审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时遵循原则也是律师在辩护时审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应当遵循的原则。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链,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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