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情节的从宽处罚幅度
自首、立功情节的从宽处罚幅度是辩护律师最为关注的,既然被告人有从宽处罚的情节,就应该将这一情节发挥到极致,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如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也要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虽然《刑法》条文没有规定对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如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应该考虑从轻处罚,这是符合法律逻辑和立法解释的。在刑法上积极评价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情节,对行为人在量刑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充分考虑,适当从宽处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除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再给其留一线生机,促其改恶从善,成为新人。因此,适用死缓不以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条件,只要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适用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可以适用死缓。自首、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表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犯罪分子有悔改之意,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或者以行动补偿自己对社会的侵害,其人身危险性也有所减小,通过改造重返社会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对于具有法定从轻特别是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这样规定的原因是考虑到自首情节对每一名犯罪分子机会均等,而立功则不是人人都有的机会,而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体现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因此,对自首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更宽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至50%,重大立功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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