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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须掌握的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0-01-19    作者:张学增律师

在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现行的司法政策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采取慎重适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死刑时,明确了几种慎用死刑立即的情形,这几种情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掌握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进行死刑辩护时,必须将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运用到具体的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案件中,以维护被告人应有的权利。现对这几种情形简要论述如下:
        一、同时具备法定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同时具备自首、立功、累犯等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节的,应综合所有案件情节进行评价。被告人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可以”应理解为从轻是原则,不从轻是例外。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同时具有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二、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明的,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确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必须综合全案进行全面分析。如果同案犯在逃,导致其他共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难以查清的,应当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对被告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的特点是:1、被告人一般是普通百姓,而且是初犯、偶犯;2、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攻击的对象特定;3、发生案件的原因往往是因为被告人的性格、认知和控制力上有明显的弱点,具有突发性、偶然性。民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一般属于激情性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有着明显的区别,对社会治安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基于此,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对被告人应当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承办此类案件时应认真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当事人的在引发矛盾中的责任和过错,力争辩护取得圆满的结果。 
        四、被害人具有过错的杀人案件对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该类案件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积怨比较深或者是因为某种利益关系导致被告人激情杀人。对此类杀人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五、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关键犯罪情节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应当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如实供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致人死亡的关键情节,应属于坦白,按照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符合刑法规定的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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