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资金借给本人或他人行为的定性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组织,其成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才能按照《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定罪处罚。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单位”,所以,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的资金借给本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触犯的罪名是挪用资金罪。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从主体身份入手,进行分析研究。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挪用公款罪标准的2倍掌握。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管理村中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虽然是公务,但不是以国家或者政府的名义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及社会发展相关的各种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其身份主要是农民,不脱离生产,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如果犯罪后按国家工作人员处理,将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所以说,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才能按照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定罪处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享有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所以,立法解释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三、村民委员会属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单位”,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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