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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发布日期:2020-01-13    作者:张学增律师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物,也包括欠款凭证等等同于财物的权利凭证。为了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构成抢劫罪。刑事辩护律师应分清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与民法意义上的财物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构成抢劫罪。1、此种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行为人所抢的对象是欠条,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债权性证明文书,而不是实实在在的财物。但是,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的不单单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公私财物的合法所有权。欠款凭证本身虽然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甚至是唯一的证明凭证,丧失债权凭证,债权人就不能甚至根本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财产权。所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欠款凭证就等同于同值的财产。 
       二、行为人抢回欠条后抢劫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债权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债务已经消失,属于犯罪既遂。行为人抢回欠条后,被害人因丧失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的凭证,不能再向行为人主张债权,在抢回欠款实施终了之时,已经当场完成了“债务的归还”,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抢劫目的已经达到,此时已经具备了抢劫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属于抢劫罪的犯罪既遂。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将欠条归还被害人,只是退还被抢财产,使被害人没有遭受丧失,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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