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强奸罪的量刑
强奸罪是常见的十五种犯罪之一,也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重点辩护业务之一,是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的知识内容,在掌握强奸罪的特征时,应重点掌握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事实、犯罪事实以外的事实,其中犯罪构成事实决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基本犯罪事实决定处罚的轻重,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多数情况下决定了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应从以下几方面掌握。
一、量刑起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了量刑起点幅度。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务中应综合考虑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情节等情况,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一般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强奸的量刑起点要相对高于使用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强奸同时有猥亵、侮辱等行为的,可选择较高的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除上述已论述的以外,应考虑是否采用暴力,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等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
上述情况,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务中应注意1、对于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首先要进行定性分析,如果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直接依法判处,不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2、对于同时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中两种以上情形的,以其中较为严重的情形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的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二、确定基准刑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均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一)、强奸人数
强奸多人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强奸人数可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如增加一人增加二至三年刑期。需要注意,强奸次数不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故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对同一人实施二次以上强奸的情况,其危害性一般大于强奸一人一次,对于超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次数,如次数不足三次的,次数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如次数在三次以上的,次数一般作为调节基准刑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致人伤害后果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刑法规定的加重犯罪构成要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强奸致人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用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强奸致人重伤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直接依法判处,不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由于强奸致人轻伤、轻微伤,不是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一般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三)、加重处罚的情形
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刑法规定的五种加重处罚情形中两种以上情形的,一般选择其中一种较重的情形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其他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确定基准刑。例如,强奸妇女三名,并致一人重伤,其中包含强奸致人重伤和强奸妇女三人两个加重情形,可选择以强奸三人作为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强奸致人重伤这一情形增加二至三年刑期。但对于强奸致人重伤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法直接判处,不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
三、量刑情节
(一)、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手段强奸的
对上述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的意见是,强奸罪的成立不以暴力手段为构成要件,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手段强奸,如构成“情节恶劣”,则以“强奸情节恶劣”作为加重犯罪构成事实,一般而言,强奸手段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例如用非法拘禁、捆绑等方式强奸一人,如非法拘禁、捆绑未达到“情节恶劣”的严重程度,就以强奸一人确定量刑起点,以非法拘禁等作案方式作为从重情节;如非法拘禁等方式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以“强奸情节恶劣”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第二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二)、强奸未成年人(非幼女)
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是强奸罪的特定对象,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在四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的少女,仍然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应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常见量刑情节中“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从重处罚。
应该注意两个问题:
1、上述量刑情节均为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时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及确定相应的调节比例。
2、对于强奸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八岁少女、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奸淫幼女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等,如适用上述情节量刑能够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适用;如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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