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律师实务中在赔偿数额方面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各地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和不一样的适用标准。那么,我们应怎样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观点(法官的逻辑)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连带赔偿原则、酌情从轻处罚原则等。
一、全部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实现全部赔偿原则,不仅有充分犯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了“根据情况”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情况”应当是指案件的事实情况,主要是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实际情况及被害人、被告人的责任的等情节,根据这个情况来判处被告人进行赔偿。
2、虽然全面足额赔偿可能出现空判,并给执行带来难度,但诉讼不是执行。能不能赔偿,是执行问题;应该赔多少,这是判决的内容。根据被害人实际损失决定赔偿数额,可以抚平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对于暂时没有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可以中止执行,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继续执行。
3、庭审时很难查清被告人的实际执行能力。对其财产有一个发现的过程,从保护被害人的长期利益出发,应当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4、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赔偿一致,体现法制的统一。被害人无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都得到同等的保护。
二、过错责任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也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原则,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的过错比例,实际损害赔偿额以所有应赔偿的总额乘以被告人的过错比例。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使被告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三、连带赔偿原则
共同致害人为两人以上,应当根据各致害人在共同侵害中所起作用,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分别确定各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共同致害人对被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应先判决在案的被告人承担全部责任,待在逃犯抓捕后再确定他们与前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酌情从轻原则
对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告人物质损失的,一方面,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会对被害人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在精神上给予一定的抚慰,社会危害性相对减少;另一方面,也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一种表现。因此,可以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上述原则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原则,同时也是律师办理附带民事诉讼中必须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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