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原因
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考虑的就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制定辩护策略的大前提。
一、因果关系的分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形式上可以分为简单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三种。简单因果关系,是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的、合乎规律地引起一个或者几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复杂因果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共同作用或先后衔接产生一个或者几个危害结果。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者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另一个原因的介入,例如第三者行为的介入、被害人自身的行为或者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使原来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情形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之前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中断因果关系的成立条件。刑法上的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是中断的因果关系:1、必须有另外的一个原因介入;2、介入的原因必须是异常原因,也就是说是在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者自然力;3、中途介入的原因必须是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中断因果关系。
三、中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及运用。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先前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的作用大,说明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先前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的作用小,则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杨某用生锈的尖刀将王某的手臂刺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王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轻微伤。但是由于王某缺乏基本的常识,未采取措施防止破伤风,后王某因破伤风引发死亡。对这种情形就不能认定杨某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杨某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结果的作用很小,杨某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又例如,张某用拳头击打马某致马某脾脏破裂,马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年后,马某因不能康复并引发其他并发症而死亡。对于张某不能因马某的死亡而再次被送上法庭,认定当初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改变原判决。在这两个案例中,都是因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对死亡结果的发生的作用较之前者的行为大,阻断了前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在刑事辩护律师办理的因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无罪辩护中,涉及比较多的是医院救治中的失误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是充分论证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即医疗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各自作用的大小、医疗行为异常性大小等,据此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从而得出结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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