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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的确定

发布日期:2020-01-04    作者:张学增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奖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上述规定明确了构成假冒商标罪的标准,是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辩护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掌握的内容。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辩护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完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产品价值是否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明确:当言词证据与物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尚未附着或加贴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将附着或者加贴相关商标标识的,应当将产品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半已经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而另一半还没有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证人言词证据证明未加贴的商品是准备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出售,另外从制假窝点查获的证据有封口包装机、电子秤,假冒注册商标包装袋和包装箱等物证,法院最终将尚未附着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计入非法经营额。刑事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从物证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角度分析非法经营额,特别注意分析论证公安机关收集相关物证时所制作的起获经过、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检查笔录、照片、录像,一方面是分析论证起获物证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另一方面则是审查公安机关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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