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刑事辩护律师应在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其他刑法知识和辩护技巧,为此类犯罪的委托人争取较大的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如下:
一、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1、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2、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财物、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3、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对于曾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即可。
二、经济特征。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做强、称霸一方的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不管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只要将其中部分或者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就可以认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
三、行为特征。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有组织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刑事辩护律师应特别注意,如果仅仅是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就不能认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此,刑事辩护律师应广泛地查阅资料,对指控的每一个犯罪都要认真地甄别。根据办案经验,检察机关指控的很多犯罪实际上不符合犯罪的追诉标准,不应按犯罪处理。
四、危害性特征。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对区域的正确理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对象并不是一定区域的区域本身而是区域中的人,以及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只要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操控手段是非法的并且足以威慑到居住或者经营的人,就可以说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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