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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绑架过程中过失杀人有什么罪名吗?

发布日期:2019-12-27    作者:高蕾律师
首先,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由上述规定可知,绑架罪中过失致人死亡的,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处罚,不会再单独定罪判刑。也就是说,在绑架过程中过失杀人是没有什么单独的罪名的,只是作为一个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本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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