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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

发布日期:2019-12-25    作者:张学增律师

律师在死刑辩护中经常触及到的一个概念就是被告人所犯罪行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如果不是“罪行极其严重”就不能适应死刑立即执行。刑法中所说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后果等犯罪情节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适用死刑必须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实质条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并且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二、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情节特别严重,并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极大。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的统一,构成了适用死刑的实质条件。 
        律师的免于适用死刑的辩护。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因为证据不足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会越来越少,但就案件本身是否适用死刑的争论会越来越多,必将成为辩护的重点,并且死刑审判程序越规范,这种争论就会越激烈。依据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必须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实质要件的要求,律师辩护应该就此展开,进行充分的说理,对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逐一论证,力图取得突破口,只有突破一点就会带动整个案子向律师设计的方向发展,就会取得辩护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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