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避税夫妻假离婚,结果妻子不愿复婚
发布日期:2019-12-21 作者:吕丛律师
案情回顾:钱先生与沈女士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并且两人在婚前签署了《婚前购房协议书》。两人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如双方分手,房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其应将沈女士已承担的全部费用还给沈女士;该房屋发生增值的部分,钱先生应按照张女士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向沈女士支付增值收益。2017年经二人商议以钱先生的名义在北京市某处购买一套房屋,并商议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进行复婚。于是二人签署了《假离婚协议》,并在当日到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假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二套房所需税费。后来,该房屋因卖房原因未能完成交易。二人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沈女士遂将钱先生及其父母、孩子轰出现居住房屋。钱先生多次尝试复婚,均被沈女士拒绝。钱先生认为,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系为了以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国家针对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内容无效。故钱先生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无效。
吕丛律师说法: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钱先生与沈女士离婚前与他人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二套住房,后双方签署《假离婚协议书》,在《假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写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规避二套房税费,同日双方又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登记备案离婚,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复婚事宜。由此可以说明,钱先生与沈女士以购买二套房避税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书》为行政备案手续所需,双方真实意图并不在于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夫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实际分割。钱先生对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实意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建立在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有明确认知、且就此达成合意的基础之上。《假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应予支持钱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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