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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农民事权利入 民法典物权编之思考

发布日期:2019-12-20    作者:石佳佳律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陈小君在《广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中撰文指出: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和实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重点开始转向各种民事单行法的修订整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并提出一系列工作任务和目标。在此背景下,物权法修订中涉农民事权利的规定尤为引人注目。

  涉农民事权利,是指以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为主体,以集体所有财产为客体,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留山、自留地使用权和债权性农地使用权的权利体系。

  农民集体所有权立法,应明晰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和权能、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得丧变更和权利行使与救济,同时依法认肯农民集体统一经营的法律地位。集体所有权的完整权能赋予、农地流转导致的规模经营、“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是构建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必须面对的现实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改革,亦当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得丧变更为逻辑进路,立法重点是对宅基地租赁使用权予以体系化之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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