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12-20 作者:高蕾律师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因伤残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受其抚养的人无生活来源,影响了现实生活,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受其抚养的无生活来源的人的赔偿。被抚养人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在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认定被抚养人时,对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经济来源的人,不应赔偿死者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丧失了生活来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2)如果受害人抚养的被抚养人不只有受害人这一个抚养人,受害人往往只需要负担被抚养人一部分生活费,因此,加害人也只需要赔付死者应当承担的那部分抚养费。但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3)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抚养人死亡的,不应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应对这段时间的生活费给予适当的补偿。(4)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一些计算标准,具体而言在实务中的判定标准较为复杂,当事人需要经过专业人员的帮助才能得到合理的数额,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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