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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登记生效吗

发布日期:2019-12-12    作者:何龙律师

留置权是登记生效吗:

留置权是成立即生效。

民事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b.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a.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b.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物权法未规定].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a.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约定相抵触:
a.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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