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房屋征收公司妨害执行案(上海)
发布日期:2019-1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沈某申请执行陈某、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等3人于2016年4月26日下午来到上海某房屋征收公司办公室,对被执行人上海某科技公司动迁经济补偿款予以执行。3名法院工作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并发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要求房屋征收公司协助扣留、提取上海某科技公司动迁款,遭到房屋征收公司职员拒绝。执行法官反复解释做工作,但该公司职员仍拒收相关文书。执行法官依法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留置送达,并按照规定拍摄留置送达过程。执行法官离开现场时,该公司数名职员将法院干警团团围住,勒令法官删除拍摄的视频资料;遭拒后又将3人扣留在该公司办公室达半小时,期间还不停辱骂、推搡法院人员,致1名法官助理手部挫伤,移动摄像仪被砸毁。后长宁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和法警20人赶赴现场,将带头暴力扣留法官、砸坏器材的四名肇事人员带回法院。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规定,长宁法院认为:上海某房屋征收公司工作人员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该公司疏于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对造成本次暴力阻碍执行公务事件负有管理责任。长宁法院于执行当日对该公司四名肇事人员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于2016年5月对上海某房屋征收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不仅案件当事人应当尊重和履行,一切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负有配合、协助执行的法定义务。但在实践中,一些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往往以“内部另有规定”“涉及其他案件”“需要当地协调”等等各种托辞对法院执行工作故意设置障碍、百般推诿阻挠,有的编造虚假信息、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其逃避执行提供便利,还有的甚至直接威胁、拘禁法院执行人员,严重妨碍执行工作开展,必须以国家强制力坚决排除一切妨害。本案中,上海某房屋征收公司作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拒绝配合执行工作,围困、袭击法院工作人员,破坏执行公务装备,属于典型的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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