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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宣告破产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9-11-28    作者:李丹律师
公司宣告破产的界定
  公司宣告破产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
  产。
  宣告公司破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
  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在: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
  情形;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
  资产还债;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
  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
  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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