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合并/分立后以前的合同是否还要履行及原债务应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19-11-15 作者:李丹律师
需要继续履行且原债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
此种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与一般合同转让有所区别。由于合同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其条件之一是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合同转让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转让才有可能发生且由企业分立导致的权利义务的转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而非当事人的合议称法定转移其目的是有效地防止债务人假借合并或者分立逃避债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告
- 法院判决后还能否调解、和解
- 公众意见与司法判决----对过去十余年若干轰动性案件的考察
- 警察呀!取保候审期满后,千万不要忘了做件事,否者后果很严重!
- 浅议对死刑犯遗体的处置
- 重庆市各区县人民法院通讯录
- 天津市各个检察院地址电话,天津市各个交通队地址电话,天津市各举报中心地址电话
- 浦东新区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各派出所地址及电话
- 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年度考核公告
- 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
- 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的司法解释
- 上海市各区县劳动仲裁机构地址和电话
- 法律人必看的74部电影
- 2015-2016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