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某交通致死案,二审维持原判,成功获赔54万
2018年,章某酒驾行驶不慎撞上李某驾驶的无牌货车,造成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中,车辆的所有人系赵某,且该车辆处于违法未处理、超期未年检状态,经赵某、某废品站、某汽车修理厂依次转让,最终转让至李某处。章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车辆所有人赵某、某废品站、某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保护委托人隐私,相关信息已做修改。)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令李某、车辆所有人赵某、某废品站、某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54万元。后因车辆所有人赵某及某汽车修理厂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令李某、车辆所有人赵某、某废品站、某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54万元。后因车辆所有人赵某及某汽车修理厂不服一二审中,石文辉律师、常明律师继续接受委托,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出具主要代理意见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涉案车辆不仅为已报废的车辆,且存在无号牌、超期未年检、未购买交强险、具有安全隐患问题的情形,也属于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依法禁止行使的其他机动车,故车辆所有人赵某、某汽车修理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令李某、车辆所有人赵某、某废品站、某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54万元。后因车辆所有人赵某及某汽车修理厂不服一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驳回车辆所有人赵某、某汽车修理厂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令李某、车辆所有人赵某、某废品站、某汽车修理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54万元。后因车辆所有人赵某及某汽车修理厂不服一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温燕
审核:石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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