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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辩护成功

发布日期:2019-11-05    作者:江珍来律师

梁某1、梁某2、……,韩某等九人被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2年移送法院起诉。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如下:佛山市某区历源物流城租用了佛山某村的部分土地进行建设经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但近来几年村民与历源物流城由于租金、租期是否合理产生纠纷,并通过信访等途径维权。2011年4月,该村选举了新的领导班子成员。7月的一天,村民向村干部提议一起去堵塞历源物流城,想通过这种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梁某1等干部决定都到场响应村民,并维持现场秩序,只堵塞出入口,不能堵塞交通道路,并保护好村民的人身安全。村民在现场搭起帐篷等,并连续堵塞了四天,导致二十九家商铺损失八十多万元。后来市公安局组织特警上百人将村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抓获,并将梁某1等九人进行起诉。
      梁某泉家属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本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梁某泉并阅卷研究后在法庭上提出了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可以适用缓刑的观点。
      最后法院判决结果: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判处梁某泉缓刑,梁某泉得以释放。
      本案的影响范围比较大,在罪与非罪之间也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要造成严重损失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案证明重大损失的证据,辩护人认为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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