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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污染环境罪-全案大幅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19-10-31    作者:庄荣华律师

污染环境罪案共同犯罪 【全案从轻辩护】 成功从轻处罚-判处7个月
案情介绍:
        近期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庄律师(市律协刑辩委员)接案一起南京人的污染罪刑事案件,由雨花司法机关承办侦查阶段,建邺司法机关承办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雨花台市看守所,现已经审理完毕。 
        本案第一被告人由南京刑事辩护专家庄律师辩护代理,经过三个阶段的全面专业辩护,被告人被成功从轻处罚判决7个月。

辩护核心要点:
1、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在整个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中,共会见被告人多次,仔细研究全面案情,核对控诉证据材料,加强律师对案情的深度了解。
2、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庄荣华律师提供全方位的辩护策略,且多次发表辩护律师意见-恳请公诉机关能够从轻、减轻,并考虑当事人家中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判定,附会见笔录。
3、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庄荣华律师从被告人实际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刑法理论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严格适用等问题,全面发表辩护意见,从案情、定性、量刑、初犯、认罪悔罪、行为良好、

律师点评: 

        本案法条规定可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但最终律师通过3个阶段的代理辩护争取到了7个月有期徒刑,污染环境罪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况下,本案刑事犯罪活动,本所的此种辩护结果利于当事人工作和生活,在严重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主犯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缓刑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苏刑初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某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定代表人A。
诉讼代表人B,其他负责人。 
        被告人A,男,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某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2 0 0 5年5月因买卖赃物被治安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 0 1 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C,女,汉族,小学文化,某资源有限公司监事,住南京市雨花台。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 0 1 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午7月8日被逮捕。现羁于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 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人A、C犯污染环境罪,于2 01 6年1 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B,被告人A、C,以及上述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01 6年1月,被告人A注册成立某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由被告人A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C担任监事。2 01 6年3月1日到5月2 3日间,被告人A、C租用本市雨花台区一仓库,雇用D等人,经营废旧电瓶回收、处理、二次销售等。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将废旧电瓶中未经处理、含有大量重金属铅的强酸废液直接倒入仓库门口的雨水排放窨井中,严重污染环境。经采样检测,该公司仓库门口窨井中水样PH值为1.32,铅含量为7.09mg/L,超出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七倍以上。2 01 6年6月3日,被告人C被抓获归案;7月5日,被告人A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盾,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人A、C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账本等书证,证人E、F、G、H、I、J、K等人的证言,南京市雨花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查报告质量审核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资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A、C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示、默许单位人员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资源有限公司、被告人A、C犯污染环境罪的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C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某资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A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泱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 01 6年7月5日起至2 0 1 7年2月4日止。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C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 01 6年6月3日起至2 01 6年1 2月2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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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注意事项虽然有很多取保候审的申请书范文,但是仅仅只看范文是不够的,还是需要了解写取保候审的注意点,这样才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好取保候审申请书。那么,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要求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保证随传随到,并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犯罪嫌疑人可正常工作和生活,相当于我们在影视片中看到的西方国家的保释。
  我国近年来的刑事政策之一就是"慎用羁押"措施,对于轻微刑事犯罪一般不采取羁押措施,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申请取保候审,而且成功率比较大。
  二、取保候审申请书制作要求  1.首部
  写明:第一,标题;第二,申请人的身份。
  2.正文
  写明:第一,申请事项;第二,申请理由;第三,如果有保证人,则写明保证人身份;第四,写明保证的具体内容。
  3.尾部
  写明:第一,致送机关的名称;第二,申请人、保证人(如果有的话)签名,并注明提出该项申请的年、月、日。
  三、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取保候审申请书除了在证据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方面作阐述之外,还应注意考虑阐述如下几个关键因素:
  1、案件的性质并非严重。
  2、如果是偶犯,应注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的表现较好。
  4、如果是过失犯罪,应注明。
  5、犯罪时的年龄,如是未成年人,应特别注明。
  6、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
  7、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审。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归案,如归案的,应注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情况,如不知道的,应注明。
  10、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已收集的,应注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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