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车第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专车”司机胜诉
发布日期:2019-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年1月,济南市民陈超在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开“专车”送客时,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的“黑车”,予以查扣并处2万元罚款。不满处罚结果的陈超一纸诉状将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此案是针对“专车”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诉讼案,因而被称为中国“专车第一案”。
2015年4月,此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讨论。由于案情复杂,此案先后四度延期审理。
2016年12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认为,虽然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在现有证据下,其将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陈超,并对其个人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陈超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事项,判决撤销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后,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上诉称,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存在处罚畸重的情形,原审判决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的理由不成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载明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超越案件事实,基于网约车系新业态的特殊背景做出判决,明显不当。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陈超诉讼请求。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但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以及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据此予以撤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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