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警20次罚款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遭驳回
发布日期:2019-08-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据悉,2016年至2017年间,王某驾车通过萍乡某交叉路口时,多次在右转路口直行,均被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并记录。2018年1月王某办理车辆年检时,被告知车辆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王某遂前往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处理。该大队于2018年1月26日对王某作出数个处罚决定书,认为王某在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予以每次100元的罚款,王某缴纳全部罚款2000元后不服,向法院提起20起行政诉讼。
原告王某称,被告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的罚款决定不合理,被告在发现原告违法后,没有向原告作出电话告知,导致原告连续多次同一地点违法;公交车每天在右转路口直行却没被罚,原告在右边道上等红绿灯时直行也没有错,不能单独罚原告一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处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原告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交叉路口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被告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100元,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王某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经承办法官释法答疑,原告未提起上诉,并表示将会重新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安全文明常识,遵守道路交通秩序,文明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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