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放弃购房权的成年同住人可以主张房屋产权
发布日期:2019-08-12 作者:方燕律师
被冒名放弃购房权的成年同住人可以主张房屋产权
根据沪高法(1996)第250号文,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共同居住人以及享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房屋产权。那么,不属于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被冒名放弃购房权的成年同住人能否主张房屋产权呢?
许多诉讼中,被冒名签署购房协议书的成年同住人或者享有购房资格的人员,都是通过主张公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房屋恢复至公房租赁状态来维权。虽然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房屋恢复至公房租赁状态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在下面的2个案例,原告未主张公房买卖合同无效,而是直接主张房屋产权,均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一:(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2307号
法院认为,如果确认共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会造成各方利益的重大失衡,也会有违当初苏立臣、苏立明签订协议的原意。故此,法院认为在共有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状态下,苏立平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房屋的权利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苏立平享有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案例二:(2016)沪01民终13877号
法院认为,谭某的无权处分侵害了谭江燕因其同住人身份可取得的系争房屋之产权利益,谭某登记成为系争房屋唯一产权人缺乏合法根据,造成了谭江燕的损失,应将该不当得利返还谭江燕。由于谭某已经过世,系争房屋内户口、居住情况也早已发生变化,故将系争房屋恢复成公有状态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未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权益,本院确认谭江燕对系争房屋享有共有权。
从上述2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确认公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非权利人唯一的选择,在确权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确认公房买卖合同效力的情况下直接确认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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