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车损鉴定不服,可以申请车损合理性和车损鉴定的判决书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XXXXX,男,汉族,居民,住所地天津市。
被告:中国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二、审理经过
原告方XXXXX与被告中国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对保险车辆车损合理性和损失鉴定,本案审限扣除。审限扣除事由消除后,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XXXXX、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
方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保险公司立即赔偿方XXXXX保险金355,600元(包含保险车辆损失354,600元、施救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保险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方XXXXX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保险公司立即赔偿方XXXXX保险金226,330元;方XXXXX增加诉讼请求为:保险公司立即给付方XXXXX预交的车损合理性鉴定费39,200元和车损鉴定费11,317元,合计50,517元;方XXXXX放弃施救费1,000元的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4日10时20分许,方XXXXX驾驶辽P×××××号XXXXX小客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车辆所有人为方XXXXX),沿XXXXX三路自西向东行驶时,因降雨量过大,道路积水,发生涉水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XXXXX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方XXXXX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车辆经天津市XXXXX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定损,认定保险车辆构成全损,损失为354,600元。方XXXXX另支付保险车辆施救费1,000元。上述损失合计355,600元,方XXXXX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诉至本院。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申请车辆损失合理性和车损鉴定,本院予以准许,组织双方共同委托天津XXXXX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因保险公司不交纳鉴定费,方XXXXX预交车损合理性鉴定费39,200元和车损鉴定费11,317元。XXXXX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认定保险车辆损失为226,330元。方XXXXX认可XXXXX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该损失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并承担方XXXXX预交的鉴定费用。
四、被告辩称
保险公司辩称,对投保情况、事故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XXXXX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数额过高,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方XXXXX预交的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五、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本院认定如下:方XXXXX单方委托XXXXX公司出具的车损鉴定意见,与本院组织、双方共同委托XXXXX公司出具的合理性和车损鉴定意见相比,后者排除单方委托的利益干扰,鉴定内容更全面、更客观,本院对二次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据此确认保险车辆的损失为226,330元。
本院认为,方XXXXX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车损险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保险期间,因暴雨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暴雨期间,方XXXXX驾驶保险车辆在宝坻城区行驶,因经过积水路面,致使保险车辆受损。方XXXXX涉水行驶,虽发生在暴雨之时,对路况预判存在一定偏差,但是该事件亦为合理行为,并不足以阻断暴雨与保险车辆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据此,保险车辆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车辆的损失,经XXXXX公司关联性、损失程度鉴定,该鉴定意见全面、客观,且方XXXXX提交修理费票据证明修理情况,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确认损失为226,330元。该损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反驳称二次定损金额过高,但未提交证据反驳,本院不予采信。方XXXXX向XXXXX公司预交的车损合理性鉴定费39,200元和车损鉴定费11,317元,为查明和确定事故原因、保险车辆损失程度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负担。
综上,保险公司应赔偿方XXXXX保险金226,330元,并给付鉴定费50,517元,合计276,8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方XXXXX保险金276,847元;
二、驳回方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计取为3,317元(方XXXXX已缴纳),由方XXXXX负担717元,保险公司负担2,600元(此款由保险公司给付方XXXXX,给付时间、方式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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