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殴打他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发布日期:2019-08-03 作者:袁绍国律师
从实践看,在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随意殴打他人”占绝对比重。经对某地2010年至2012年审结的寻衅滋事案件的抽样调查 ,随意殴打他人的案件共701件 ,占案件总量的 89.07% 。 因此,准确界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的认定标准 ,意义重大 。
《解释》第二条明确,随意殴打他人 ,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需注意的是 ,并非所有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以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均属于“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
如实施上述行为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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