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性骨折行椎体成形术损伤脊髓,导致左下肢感觉消失
发布日期:2019-07-31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压缩性骨折,椎体成形术,脊髓损伤
一.引言
压缩性骨折行椎体成形术损伤脊髓,导致左下肢感觉消失,引发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郭某某与xx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821民初1970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因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于2016年10月10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在局麻下行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成形术,术后第一天始发现右下肢感觉减退,左下肢感觉消失,经检查后发现系手术中造成脊髓损伤。治疗45天后回家休养,至今尚不能行走。经xx市医学会鉴定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原告请求医调委予以调解,但是没有调成,特此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xx县医院在为原告行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成形术时原告出现脊髓损伤,经xx市医学会鉴定认定此医疗争议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且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鉴定结论,所以原告的脊髓损伤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2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xx县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37113.72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因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在被告处做压缩性骨折椎体成形术,术后右下肢感觉减退,左下肢感觉消失,经检查是术中造成脊髓损伤。
(二)医方辩称:患者手术适应症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术中操作规范、合理,虽可能造成脊髓损伤,但属于手术并发症,不构成差错。
(三)医疗鉴定意见:医疗争议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原、被告双方认可二级丁等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构成的五级伤残等同于司法鉴定构成的五级伤残。
(四)法院观点:原告因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等入xx县医院住院治疗,10月12日在局麻下行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成形术,后双方发生纠纷。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在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2.医疗纠纷:骨折术后取钢板误伤神经,使肺炎加重致呼吸衰竭而死亡。3.医疗纠纷:椎间盘手术中存在过错,致脊髓损伤并截瘫构成一级伤残。4.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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