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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熊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12    作者:王平律师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重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66幢,组织机构代码66358703-3。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魏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熊万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平,重庆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诉被告熊万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碧桂园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碧桂园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644元,减半收取16322元,由原告重庆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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